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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25-03-21 16:50:36   浏览次数:617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要求,现对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全校收缴党费总额的50%上交上级党组织,20%学校党委留存,30%划拨给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改革性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加班补贴以及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三条  党费交纳比例:交纳党费基数(税后)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党费交纳计算方法:

1)在职教工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交纳基数×交纳比例。

2)离退休教工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为: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主管部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标准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积极分子、党员、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的费用(培训费、资料费、交通费等);以基层党委(党总支)或支部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学习教育费用(资料费、交通费等)。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其中包括慰问生病党员、购买慰问品的部分费用。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银行业务往来等项目。

第十三条  严格党费的使用和审批制度,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1.申请使用党费的党组织应先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党费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写明用途及具体明细,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2.使用党费报销时,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验收,到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审核,部长审批后,可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销。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费以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计服务中心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要求收缴党费,党费收齐后于当月10日之前交至学校指定的党费专用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建立党费使用明细表,并责成专人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加强自我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党费。组织部负责党费的日常管理,确保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组织每年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使用审批表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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